一、制定《免检办法》的原则
为了切实开展好免检工作,在制定《免检办法》时遵循了以下5项原则。
1.简化手续,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
《免检办法》规定,申请产品免检的企业直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仅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不再到企业进行检查和对产品进行检验,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审定时也不到企业进行检查和对产品进行检验。同时还规定了开展免检工作的各个环节均不收费。这些规定与其他类似活动相比,大大简化了企业需要办理的手续,切实地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2.权威性的原则
国家质检总局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免检办法》规定,免检产品只搞国家一级,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并颁发证书,充分体现了“国家免检”这一目前我国最高层次的政府奖励制度的权威性。
3.严格把关,宁缺毋滥的原则
也就是要坚持免检条件的高起点,保证免检产品的“含金量”,使之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为吸取80年代初搞国优、部优、省优评比的教训,《免检办法》设置了一个较高的门槛,主要目的是要使获得免检的产品一定能立得住。
4.企业自愿原则
也就是说,是否申请免检完全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迫企业申请免检。
5.统一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
鉴于免检工作经验不足,并曾走过弯路,为避免重蹈覆辙,应在全国统一制定规范的基础上,由国家局统筹规划,每年按计划分类、分步实施,避免一哄而上。
二、制定《免检办法》的目的
制定《免检办法》的目的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
1.为了扶优扶强
扶优扶强,打假治劣,一直是质量监督重点工作之一。监督抽查制度已经实施16年了。16年来,从各级各类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看,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一直稳定在90%左右,比小型企业高出20多个百分点。这说明,大企业的产品质量是有保证的。而且这些大企业为国家创造的经济效益和对国家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免检制度的优越性,给这些质量有保障的大企业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其集中精力开拓市场,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不受重复检查之累,并为实现国企改革、脱困的目标做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尽的贡献。相应的,今后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将体现“抓小扶大”的精神,抽查的产品主要侧重于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抽查的对象主要针对那些质量不稳定的中小企业。
2.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近些年,一些企业普遍反映各级各类各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问题十分严重,有的地方甚至借质量检查之名,搞权钱交易,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损害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业形象。而这些检查,又往往多是针对那些大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企业反响十分强烈。因此,制定《免检办法》的又一目的便是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3.为了规范全国的免检工作
从90年代中期开始,一些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尝试开展了免检工作,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出现了一些背离初衷的错误做法。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免检办法》,就是为了明确免检程序、免检条件等基本要求,以引导全国健康有序地开展免检工作,使全国的免检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归根结底,实行免检制度是为了扶优扶强、引导消费、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为质量一贯较好的大中型企业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外部环境。
为了使免检工作有序进行,避免一哄而上,《免检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公布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确定免检产品类别目录是整个免检工作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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