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只有使用才能体现其价值和作用,标识不同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为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注册商标的使用尤为重要。如果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本身不能产生价值,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亦会妨碍到他人将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而且也无法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因此,无论是按照在先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国家,如中国、越南、马来西亚和泰国等,或者是基于在先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都对商标的使用以及注册商标由于法定的连续时间不使用可能导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在法律法规的层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提起撤销的法律规定及缘由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从字面上看,注册商标如果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局享有主动撤销的监管权。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又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实践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一般是与该注册商标具有利害关系的人。
具体情况如,某人(企业)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而被卷入侵权诉讼中成为利害关系人;某生产商拟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导致使用受限制;或者由于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这种情况也是导致近期商标局受理的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案件数量猛增的原因之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利害关系人均可能会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相应的注册商标。
何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只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有相关规定,即使用证据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但是,当某件注册商标基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提起撤销后,商标局在送达撤销申请通知给商标注册人时,附有一份关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须知,其中专门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的行为均构成商标的使用。可见,注册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商业广告方式的使用,以及商标的授权使用。
因此,为防止他人对已注册商标提起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建议商标注册人应按照规定保留能证明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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