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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核准转让公告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08-10-20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发展,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起到愈加重要的作用,作为信誉的载体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然而,商标的非法转让纠纷却在逐年增多,由于商标可能存在多主体同时使用或几经转手的情况,因此这类纠纷社会影响较大,已受到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的关注。

    商标的非法转让纠纷实质上属于民事纠纷,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转让须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公告,由此导致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基于某种考虑选择对商标局提起行政诉讼。在商标行政诉讼程序中,商标受让人往往会提出诉讼时效的异议,其中就涉及对商标核准转让公告的法律效力的理解。

商标公告的意义和性质
    商标公告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代表国家发行的定期法定刊物,是国家工商总局对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撤销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的专业性公告。商标公告的主要作用在于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刊登公告事项并使之产生法律效力。商标公告的主要种类有初步审定公告、注册公告、转让公告、注销公告等。总之,商标公告是有关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的公开的行政通知,是商标工作中的一个法定程序。

商标转让公告和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转让应由注册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核准该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但是由于转让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因此可能存在注册商标受让人伪造转让人印章或签字的情形。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诉讼时效导致胜诉权消灭,其后果也可能导致权利人的权利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在因商标非法转让纠纷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中,由于原商标权人占有着商标注册证而疏于对其注册商标的法律状态予以关注,发现商标被非法转让时已时过几载,由此产生诉讼时效之争。在这类纠纷中,当事人可能主张原商标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商标局发布核准转让公告之日起,即这类商标行政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是商标局发布核准转让公告之日起2年。实践中,关于商标核准转让公告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商标公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告,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商标权人应当关注自身权利的法律状态,因此商标核准转让公告日期应当作为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核准转让公告是一种记载商标专用权转让事实状态的公示性公告,其公示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公众,因此不应当将商标核准转让公告日期作为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即认为商标核准转让公告是受让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合法凭证,是对原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效力消失的客观事实的公示性公告。

    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核准转让公告是向社会公众公示,而权利人也理应关注自身权利的法律状态,且法律已经给予其一定期限,因此应当推定原商标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标专用权变更情况,从商标核准转让公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可见,这种观点是将商标核准转让公告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

  所谓公告送达通常是指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内容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因此,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时慎重使用,产生的后果是推定特定对象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告内容。值得强调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并不必然导致被送达人实体权利的丧失,因为原告的诉求还需要相关证据的支持,原告须接受合议庭的质询,其证据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认证。可见,公告送达的制度设计体现的是现代法治社会对程序的关注。

  然而,商标核准转让公告直接触及原商标权人的实体权利,其公示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公众,而且商标公告数量庞大,要求原商标权人对变更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公告予以关注过于严苛,因此,商标核准转让公告不同于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送达,不应从商标核准转让公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结语
  虽然司法实践多将商标核准转让公告仅作为商标转让事实的公示性公告,而不作为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但仍然存在争议。因此,对商标权人而言,一旦发生商标非法转让,如果没有及时行使权利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目的,一是明晰商标核准转让公告的性质,再则旨在提醒商标权人应当关注自己辛苦培育的商标,关注自身权利。而且,即使不按从商标核准转让公告之日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从商标核准转让公告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原商标权人因商标非法转让提起行政诉讼,若超过上述5年诉讼时效将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有人指出还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但是由于商标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实践中争论较大,尤其是商标不仅涉及权利人的利益,而且还关乎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民事诉求也并非就一定会得到支持。总而言之,权利人应当高度重视其法律义务,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标签: 核准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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