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人某公司取得“人某油”注册商标,有效期十年。去年3月14日,经人某公司举报,海南海口龙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一成人用品店主姚莉莉(化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某油湿巾”及“神你油湿巾”55盒。龙华区工商局没收相关产品并罚款15000元整。姚莉莉未能说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
人某公司其后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姚莉莉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某油湿巾”,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然而人某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姚莉莉侵权给其造成的损失及姚莉莉因侵权所获的利益。姚莉莉则辩称,侵权产品已被工商机关查扣没收,不存在停止侵权问题。10万元的损失无证据支持,因此其无需赔偿。
海口中院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在龙华区工商局行政处理过程中经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姚莉莉对侵犯人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令姚莉莉停止侵权,赔偿1万元。
此案二审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认为,人某公司虽未提供姚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但对其因姚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提交了维权的律师费发票及交通费证据,共18372.5元。1万元尚不能弥补人某公司异地维权的基本支出,近日终审判姚莉莉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律师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信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仅要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在审判过程中,还可以考虑依法适当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中,在弥补权利人维权成本的同时提高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了食品药品领域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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