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以“遵义会议”作为商标注册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法决定“遵义会议”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视性标志,不仅不得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而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局权威人士指出,遵义会议是1935年中国共产党在贵州遵义举行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结束了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在党中央的统治,确立了毛泽东在全党全军的领导地位,是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从幼年走向成熟的一次重要会议。将“遵义会议”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制止。对已提出注册申请的“遵义会议”商标,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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