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在《免检办法》第八条中做了具体规定。这些条件分别是:
(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免检实施细则》将上述五个条件分解为七项要求,即
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免检的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在两年内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过造成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发生对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等质量事故。
3.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健全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能够保证出厂产品质量;认真处理质量申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4.产品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行业前列。
5.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6.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7.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计量、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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