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裁定前,申请人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其评审申请。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商标评审程序终止。在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评审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4、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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