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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有没有时间限制?有没有例外情形?

    发布时间:2008-10-20

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甲厂关于撤销申请期限限制的答辩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请求不一定能够得到支持。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 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这种情况下,请求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没有时间限制。
(2)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撤销商标注册的期限为五年,但恶意注册人、驰名商标所有人除外。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1条。

标签: 请示 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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