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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要求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应做的相关处理

    发布时间:2008-10-20

    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申请的决定是基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关于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的规定作出的。
    注册商标转让是商标权人行使其处分权的一种方式。但是,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例如,某县联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雅倩”商标和“ARCHE”商标,这两个商标在注册申请审查中不被判为近似,因此,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在转让注册时可以不一并办理。但实际上,由于注册人通过电视广告及其他媒介所做的大量宣传,已使广大消费者将“雅倩”和“ARCHE”商标联系在一起,甚至视为同一商标自不同组成部分。因此,如果注册人想要把其中一个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则必须将另一个一并办理注册,否则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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