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这就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因此,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报送备案时,
许可人应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按照规定缴纳备案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送合同备案:变更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的;变更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的;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人名义变更的;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0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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