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某企业欲将自己已经使用8年多的商标转让给一家新办企业。当企业负责人拿着相关证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手续时却遭“拒绝”。商标代理机构解释说,该企业欲转让的这件商标早在两年前就被国家商标局撤销了。换句话说,该企业在两年前就已经丧失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因此无权办理转让手续。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是什么原因致使自己的商标被“无缘无故”撤销呢?商标撤销已经有两年之久,商标所有人怎么会自己都不知晓呢?
事情是这样的。该企业在商标注册后不久,地址就发生了变化。两年前,一家外地企业以“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理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由于企业注册商标时没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国家商标局直接发函给该企业,要求其在两个月内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由于商标所有人地址与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企业没有收到商标局的通知,当然也未予以答复。之后,国家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撤销该商标的决定。因为我国《商标法》第21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就这样,在商标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商标被撤销了商标专用权。
公司乔迁前后,我们往往都会将这一消息以及新的联系方式告诉合作伙伴们,为的就是方便彼此联系。如今出现上文提到的“商标事故”,显然是因为这个企业当年“搬家”时没有在国家商标局申请变更地址。由此看来,企业办理商标变更手续不容忽视。
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这期间,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完全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果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商标所有人的实际情况就会与国家商标局的备案信息不一致。因此,我国《商标法》第23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由于商标申请人的名义、地址等情况也会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发生变化。如果一定要等到获得注册证后才能变更,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很大的不便。所以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变更只能涉及商标注册人(申请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而不包括商标自身改变和扩大保护范围,如有这两方面的需求,应当向国家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另外,为了使同一个商标所有人的实际情况与其在商标局的备案信息完全一致,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三款特别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变更手续的目的其实是为了取得对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力。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一方面可以免除擅自变更的不规范行为,更重要的是便于自己合法地使用商标专用权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申请中的商标,当其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商标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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