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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应考虑文化内涵

    发布时间:2009-08-18

  近日,有则报道说,香港某公司为进军快餐业,与“孙二娘”包子的商标持有者签署转让协议,这家香港公司以10万元高价买走了“孙二娘”商标。


  商标转让是商场常事,本无可厚非。但“孙二娘”被注册为食品商标是否合理,倒很值得商榷。也许有人会说,《商标法》中并未禁止此类行为,当然它是具有合法性的。然而商家在为商品注册商标时,是否考虑过商标所蕴涵的文化内涵呢?


  商标或许只是一个图案,一组文字,但汉字在几千年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符号功能,有些名词已经具有了相当丰富的文化内涵,具有了民族的认同性。正如现在的父母一般不会给自己的小孩取“妲己”“秦桧”“刁得一”等名字一样,如果将某些具有约定俗成含义的名词作为某一类商品的注册商标,有时就难免会引起顾客的不愉悦甚至是反感。


  孙二娘,本是名着《水浒》中的人物,其形象深入大众人心;她开黑店、做“人肉包子”的故事更是脍炙人口。将“孙二娘”作为食品的商标,不能不使人产生这方面的联想,在食用时就怕是胃口大倒,食欲全无了吧;何谈吸引顾客,扩大市场呢。试想,如果市面上出现了“陈世美”牌男式西装、“潘金莲”牌女式内衣,哪位俊男靓女敢冒天下只大不韪,去以身试衣呢?


  商家为求一个好的市场,申请一个新奇怪异的商标;也自会有顾客冲着它的新奇怪异去购买。但商品面对的是全社会的公众,在基本相同的文化背景下,公众的好恶基本上也是相近的。如果有一天,市场上充斥着“行尸走肉”牌牛肉干、“渣滓洞”牌沙发、“唐僧”牌卫生纸、“东施”牌化妆品时,恐怕不仅是商家的悲哀,更是汉语的悲哀,民族的悲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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