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应当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双方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应提交的申请书件有:⑴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可在一份申请书中载明需要质押的多个注册号);⑵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需经年检有效)的复印件;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注册人发生改变,还应附送相关证明的复印件;⑷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主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人签署的,还应附有关授权文件);⑸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⑹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双方出具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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