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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有哪些?

    发布时间:2009-08-11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详见《烟草专卖法》第20条)。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集中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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