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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性质

    发布时间:2009-08-1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是根据1967年7月1日在瑞士斯德哥尔摩签订、并于 1970年4月26日生效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的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该组织于1972年12月起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下的第十四个专门机构。截止到1997年2月20日,该组织已有161个成员国,我国1973年首次派出观察员参加会议并与其建立了联系。1980年6月3日正式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保证各联盟国(包括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及有关专门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具体做法是鼓励缔结新的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立法,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法律技术援助,搜集并传播情报,办理国际注册,发展成员国之间的其他行政合作。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项目的权利: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发明的权利;关于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名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切来自于知识活动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是该组织秘书处,也是该组织下属的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联盟的秘书处。目前国际局大约有四百多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法律、商标国际注册的财务等事务。值得注意的是,办理《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书是必须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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