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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代理“NSFNISAFUN”商标驳回复审案获得成功

    发布时间:2014-08-07

案情简介

申请人——耐思福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申请注册第11242516号“NSFNISAFUN”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包、袋、箱”等服务项目上,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1242516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情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申请理由,主要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是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肴。分析如下:

一、申请人商标是申请人独自创作的,其显著性比较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元素有较大的区别,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设计的商标主要是由黑色的底框衬上独特设计的英文字母构成,“NSFNISAFUN”作为申请人品牌,翻译成中文是“耐思福”,主要是来源于企业名称,其表示福气及祝福的意思;而引证商标仅仅是由简单的英文字母构成,翻译成中文是“怒斯菲斯”,并没有特别的含义。

两商标唯一相似度是以英文字母为设计元素,但两商标的设计风格不同,申请人商标比较突出部分是加了黑色衬底和经过申请人独特设计变形的黄色字母“NSF”,由此加大了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区别。

由此可见,两商标的构成元素具有较大的区别,虽然其中存在一些共同的单个具体元素,却不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关键元素,因此可以判定两商标根本不存在近似之说。

二、申请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公司主要是从事摄影器材及配件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申请人品牌自投入市场运营之后,在互联网、专卖店大力宣传和使用,如(亚马逊网站、国美在线),产品的主要特征是以做工完美和提供保护为主,申请人品牌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宣传产生很强的显著性,在运营方面,更具有独特的经营理念,并在相关市场上已经占据稳定的市场份额。一致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

复审结果:

经过中细软律师的详细阐述及证据组织,最终商标局采纳了中细软律师的代理意见,决定对“NSFNISAFUN”商标予以初审公告。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以上观点为中细软法务部律师结合本案情况所做的针对性分析,在其他案件中,还要考虑具体的证据材料及案件实际来综合判定。

最后,对我司代理“NSFNISAFUN”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喜获成功,再次表以祝贺!

附: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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