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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维护商标专用权

    发布时间:2014-04-24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广大生产、经营者关注的新商标法有哪些亮点等问题,近日,黑龙江省工商局商标处处长马秀宽进行了解读。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针对以往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侵权人违法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打官司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本次修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商标侵权赔偿额由现行的“违法经营额或因侵权所受损失的等额赔偿”,改为“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将现行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并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完善了司法保护程序,为商标权利人挽回商标侵权损失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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