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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商标:商品独特的美

    发布时间:2014-01-10

商标大家都十分熟悉,这主要指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这两类商标都归类于传统商标。还有另一类商标叫非传统商标,主要指声音商标、三维商标和颜色商标等。

关于颜色商标大家可能还不太熟悉,但早在2001年《商标法》经修正出台时,就规定了颜色组合可以注册为商标。

10多年前,为什么规定颜色可以注册为商标呢?这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趋势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要求。TRIPs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由此可见,保护颜色组合商标是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所以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颜色组合是相对于单一颜色而言的。单一颜色很好理解,就是一种颜色。我国不允许单一颜色注册商标,因为单一颜色很难具有商标所需的显著性,许多国家也有相同的规定。不过,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及瑞士等国是允许单一颜色注册商标的,而美国是最早对颜色商标进行保护的国家。

举一个单一颜色注册为商标的例子。

Milka是德国老字号的巧克力品牌,早在1901年就使用紫色和Milka奶牛的形象及颜色组合招揽顾客,并以此申请注册了颜色商标。一家生产糕点的厂家在其商品的包装纸袋上使用了与Milka相似的紫色。Milka以商标权保护为由,将该厂家诉至法院,德国三审法院一致裁决被告败诉。该判决的生效意味着,至少目前在德国,在巧克力及其相关商品上,无论是商标还是商品包装装潢,只有Milka一家可以使用紫色。

当然在我们看来,一家企业将单一的紫色作为商标注册,对紫色进行垄断,这不符合公众的利益。这也是我国现行《商标法》和今年5月1日起将施行的《商标法》没有规定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原因。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同传统商标一样,颜色组合商标也应具有显著特征才能获准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颜色组合商标本身虽然不具有显著性,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颜色作为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是否长期大量使用、相关商品销售情况、广告投入等,都是判断颜色组合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时,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商标局也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另外,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并标明色谱编号,这样有利于打击颜色组合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合法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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