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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人应对商标商品质量负责

    发布时间:2013-10-10

2013年8月30日,新《商标法》修正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商标法修改是继1993年、2001年两次修改后的第三次修改,条文由64条增改为73条。为帮助广大商标从业人员及企业了解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狮私营企业协会即日起在本报开辟“新《商标法》主要条文解读”专栏,敬请关注。

原文: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理解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过程中,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讲信用,行使权利时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时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标签: 使用人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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