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年,“百年老店”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柯达认为,珠海汇科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侵犯了柯达的商标权,要求法院判决商评委撤销珠海公司注册的商标。
柯达公司起诉称,所拥有的“KODAK”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从商标构成上说,珠海公司注册的商标“KODA”与柯达公司商标“KODAK”的前四个字母完全相同,呼叫也相同,音译都为“柯达”。此外,在视觉上两者也非常近似。
珠海公司注册的“KODA”使用在“印刷膏(油墨);印刷合成物(油墨);印刷油墨;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等商品上。从功能、用途上看,该商标指定商品都是用于复印或者打印机输出的,是图像输出的工具和原料。而柯达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也都是用于照片打印输出,实现图像重现的工具和原料。因此,两者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非常近似的。
从消费人群上看,两商标指定商品面向的消费群体都是普通接触图像、文字打印、输出的消费者,在使用产品的时候存在目的的相似性,消费者在判断产品来源时容易形成一个整体印象。因此,两家公司的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KODAK”是柯达公司的字号。珠海公司注册的商标KODA与KODAK非常近似,容易与柯达商号发生混淆,损害柯达公司的利益,侵犯了柯达的企业名称权
据此,柯达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作出的“Koda”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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