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金亭建鑫食用油公司生产的“福宜康”食用油,在外观和商标上与“福临门”相似,中粮集团把金亭公司告上了法院。丰台法院前天审理了此案。
中粮集团起诉称,该集团于2003年取得第29类商品中食用油的商标专用权“福临门”,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生产各种食用油,在国内市场上有很大的知名度。金亭公司于2005年成立,其主要经营范围为食用油分装、销售。2011年3月17日,中粮集团在一个体户宗先生经营的商铺,发现金亭公司生产的“福宜康”食用油,在注册商标的字样、商标、商品、商品装潢等方面,“福宜康”食用油均与 “福临门”食用油相似,误导消费者。
为此,中粮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金亭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福临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福宜康”食用油产品,并赔偿30万元。
然而,金亭公司在法庭上反驳称,“福宜康”和“福临门”无论在商标标志、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上,都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所以不侵犯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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