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认为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复议。在复议被驳回后,内蒙古小肥羊将商评委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该院驳回了内蒙古小肥羊的起诉。
2010年1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作出裁定,驳回了复议请求。商评委表示,内蒙古小肥羊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是2001年12月18日,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比内蒙古小肥羊的申请时间早了将近一年时间。此外,西安小肥羊的服务内容是推销,而内蒙古小肥羊则主营餐饮服务,因而两者的行业跨度较大,区别比较明显,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
内蒙古小肥羊不服,认为“小肥羊”属于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因而不应该得到批准。内蒙古小肥羊公司代理人表示,西安小肥羊主要从事的推销领域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和咨询。而内蒙古小肥羊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为了提升品牌形象和客流,不可避免地要对自己和商业伙伴提供建议、进行宣传,所以在推销的时候消费者就会发生混淆。
法院认为,内蒙古小肥羊所称的自我广告宣传和自我产品服务,与西安小肥羊所做的中介服务和代理他人从事商品服务,存在本质区别。即便“小肥羊”已是知名品牌,但两者并不会发生混淆,法院驳回了内蒙古小肥羊的起诉。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