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斌(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2类服务上的第16468632号“灵机一动+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及读音效果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汉字“灵机一动”、图形两种元素构成的组合商标。汉字为中国消费者最直观、最便捷的识别要素,可见,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汉字部分“灵机一动”,其对应的读音为“[líng][jī][yī][dòng]”。
引证商标是仅有一种元素构成的图形商标,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图形本身。图形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呼叫要素,俗称“哑商标”。
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及读音效果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素设计、描绘手法及外观形态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是由汉字“灵-机”的谐音“0”、“J”两部分要素组合构成,整体为等边六边形。数字“0”和字母“J”的设计如同两个相互对着的平底炒锅一样,其中,黑色部分为数字“0”的艺术设计,[这句不通]如同锅身一样,锅把采用“、”号的艺术设计,锅身与锅把处有空隙,使其显得立体感很强的视觉效果。灰色部分为一体成型的平底锅,在锅身与锅把处有个豁口,立体效果明显。设计成两个平底锅的图形间距很得当,使得商标整体带给消费者相互倒置的视觉效果。
引证商标分别由两个经过变形的字母“C”组合而成,整体如同一个立体的带有四个面的围栏。并且以视觉角度的不同呈现出三种颜色,与申请商标相比,产生截然不同的整体外观效果。
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素设计、描绘手法存在显著差异,使得商标的整体外观形态区分明显,给人不同的视觉效果。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达寓意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汉字“灵机一动”是以申请人的企业商号“灵机”作为创意来源,整体表达的含义为一下就想出了办法,与“随机应变”为近义词。从侧面更加突显了申请人的做事风格。
引证商标的整体图形是以商标权利人的企业商号“成都诚国”中“成”、“诚”两字的字头缩写“C”演变而来的,象征一个正方形的围栏,这与商标权利人所服务的行业相呼应,具有一定的指向性。
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表达寓意各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任何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作者:董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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